|
1、一对夫妻,生育一男孩后又于1982年之前抱养一女,后该抱养女和自己儿子结婚(但现在又离婚了),问: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?
答: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12条,随着该养女与其子结为夫妻后,即与该夫妇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质的转变,因此不考虑其中离婚的因素,该夫妇可以享受.但档案里应备有其原养女与其儿子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。 2、一对夫妻,男方是本地人,女方是智障人员,无法取得相关证明,结婚后生育一男,后未再生育和抱养子女,在本地已经居住近30年,女方无法说明自己是从何处来,有时说是省外的,有时又是省内的,问:该夫妇是否符合? 答:参照政策性解释第20条,视为迁入前无婚育史,可以享受。 3、一对夫妻,男方是1935年出生,1955年结婚,1956年生育有男,1966年2月抱养一女,该抱养女1982年2月结婚外嫁,外嫁后一直未回,也一直没有赡养老人。问:该夫妇是否符合奖扶? 答: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2条,如能提供相关书面协议或得到周围群众认可。该夫妇即可享受。
4、一对夫妻,女方是知青下放,双方婚后生育二女孩,后该女与男方离婚,回原籍(子女也带走),男方离婚后未再婚,也未再生育、抱养过子女,应不知知青下放期间户口性质如何认定,故问:男方是否符合? 答:参照奖扶政策性解释第2条,男方可以享受。 |